检察院的职责_检察院岗位职责
职务犯罪预防处工作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
2.研究、分析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3.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4.负责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坏节中与其有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5.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6.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
7.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检察院的职责)
1.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2.负责文件起草。
3.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
4.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
5.负责外事接待工作。
6.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
7.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
8.负责处理机要文电和检察统计、拷案管理、保密工作。
9.负责对检察信息工作的指导并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检察院的职责)
1.协助所长抓好社区调解组织建设及其调解工作。
2.协助所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所长调解处理各类疑难民间纠纷。
4.协助所长抓好居、企调解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5.做好所内各项记录、登记和报表工作。
6.协助所长开展综合调研工作。
7.做好所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8.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9.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10.承担社会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11.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2.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1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4.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15.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1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7.承担法律援助日常管理工作。
安置帮教科工作职责(检察院的职责)
♦安置帮教
1.认真执行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决定。
2.负责制订安置帮教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并组织实施,做好年终总结工作。
3.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安置帮教工作动态,收集有关资料,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4.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花名册、统计表、安置帮教情况表等台账,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5.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和帮教作。
6.指导督促镇、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的工作。
7.指导协调区安置帮教协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区安置帮教基金会。
8.组织对全区的安置帮教工作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组织交流先进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安置帮教工作中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
9.负责安置帮教的信访和对外联络工作,重大复杂问题提请领导小组或党委、政府会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去监所对服刑劳教人员进行帮教。
10.承办领导小组和上级安置帮教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1.承担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
1.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加强领导和指导,做好相关的牵头协调工作,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列为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认真检查考核。
2.区人民法院严格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运用非监禁刑罚措施、缓刑考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要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案件,应将审判评估调査和社区矫正庭审教育纳入审判程序中。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进行教育转化,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3.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保证社区矫正顺利实施和刑罚正确执行,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4.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助工作。各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5.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6.民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各级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积极为生活闲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8.编制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标准,适时做好司法所人员配备工作。
9.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人年度财政预算。
10.工会、团委、妇联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法制宣传科工作职责(检察院的职责)
1.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
2.承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依法治理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检察院的职责)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査。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査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査,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3.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法规教育科工作职责(检察院的职责)
1.组织拟定全市司法行政规章。
2.指导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建设。
3.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4.负责仲裁登记。
5.指导监督全市法学专业社团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6.组织有关法规调研工作。
7.负责司法行政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事务。
政治部工作职责(检察院的职责)
1.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办法。
3.协助管理县(区)司法局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
4.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务、警衔评授工作。
5.负责局属单位和全市律师、公证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6.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管理和人事工作。
7.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和组织宣传工作。
8.负责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法制宣传工作。
9.指导、管理全市的劳改劳教工作,监督检查劳改劳教纪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10.指导监督对劳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
11.规划市劳改劳教场所的设置和布局.
12.指导监督劳改劳教单位生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
13.指导、管理市劳改劳教工作、干警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4.负责机关退离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刑事申诉检察厅工作职责(检察院的职责)
1.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
2.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
3.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4.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査有关部门查报结果。
5.综合反映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
6.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
7.研究、制定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职责(检察院的职责)
1.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2.对下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4.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