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员职责_协调员岗位职责_劳动关系协调员职责

 杂七杂八   2018-07-15 07:47   668 views 人阅读  0 条评论

协调员职责_协调员岗位职责_协调员工作职责_劳动关系协调员职责

岗位职责

人事协调员岗位职责

1.根据年度需求,协助编制人员需求计划,及时更新、报批、招录、组织培训人力资源,并修正、报批组织机构图,及时协调修订各岗位描述。

2.参与协调员工招聘,协调新员工进入工厂的相关事宜,参与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协助离职人员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监督跟踪劳动力和相关成本控制的执行状况,对生产性调整时劳动力安排及加班人员实施的监控。参与制订和执行工厂的劳动力调整的计划。

4.协助完成员工试用期评估、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意向征集及审核。

5.负责工厂后勤行政工作的协调处理。

MCC现场协调员岗位职责

1.配合航线部门的工作,辅助航线部门做好飞机维护工作。

2.负责现场协调沟通等相关工作。

3.负责每日维修计划的准备、实施及监督工作。

4.负责工单、卡及飞行数据记录簿、纸的管理。

5.负责飞行数据的系统录入。

督察、投诉协调员岗位职责

1.协助开放区值班主任做好人员的现场管理工作。

2.检查并登记开放区员工的各类违纪行为。

3.接待并处理开放区所发生的各类观众投诉、信息回复等工作。

4.参与开放区值班主任值班工作。

业务协调员岗位职责(广告公司)

1.主要负责协调广告工作的进展,与创作人员和制作人员保持联系。

2.督促检查各工作环节的衔接和完成,以保证按广告计划完成工作进程。

3.负责保持与客户的日常事务性联系,代理有关文秘工作。

4.在必要时,有权直接重新安排工作。

经办法律事务协调员岗位职责

法律事务、合同、公章、介绍信管理。

业务协调员岗位职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主要负责协调广告工作的进展,与创作人员和制作人员保持联系。

2.督促检查各工作环节的衔接和完成,以保证按广告计划完成工作进程。

3.负责保持与客户的日常事务性联系,代理有关文秘工作。

4.在必要时,有权直接重新安排工作。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责

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经济组织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要求,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支持和帮助下,我省拟在全国率先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培训和鉴定的重要性
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是进一步贯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若干意见》(劳社部函〔2015〕189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落实《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加强工资集体协商队伍建设。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于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方式
(一)培训对象: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今后将逐步实行上岗证制度,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应组织参加培训:
1、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4、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方式:实行远程网络培训。
远程网络培训模式采取业余学习,按照规定学时进行授课与自学相结合,老师授课通过视频传递与辅导、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点评等方法完成学时。远程培训依托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远程网络教学平台。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福建电大结业证书;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福建电大结业证书;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
本项目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统一编制职业技能试题,建立鉴定题库并负责出卷、阅卷和评分工作。学员凭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远程网络培训结业证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鉴定考试。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技能鉴定考试(有关考务工作另行通知),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实行职业培训费用补贴政策
企业职工参加本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05号)获得财政培训费补贴。
涉及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招生的相关信息请通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福建电大新人源在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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